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邱振維 相對人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相對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昱廷
附表:更正前相對人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美仔 住○○市○○區○○街00○00號更正後相對人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周麗瑟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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