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7號聲請人 郭上慈 (即 郭陳月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郭上慈(即郭陳月娥之繼承人)繼承「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64股」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聲請人提出之分割協議書並無「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明細,與股務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之掛失發行公司「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