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36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郭玫君 債務人 郭峰成
一、債務人郭玫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峰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