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告人 陳信智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一、其主張其薪水被強制扣薪中,每月扣取金額多少?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二、提出其小孩與配偶之戶籍謄本、配偶2年內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其支付租金之證明?
四、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說明之?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各筆借款之原因暨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收入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