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昭源
劉士維 林宗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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