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 邱文 純訴訟代理人 王立楷 被告 盧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全家於民國98年1至7月間,參加被告經營的「 麥得 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實際立案名稱為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下稱麥得機構)所開設的各種課程,半年就繳了約新臺幣(下同)30萬元費用,原告並於催眠課程中遭麥得機構講師 李寧 性騷擾。原告於98年12月14日向臺南市政府申訴遭李寧於課程中性騷擾,經過臺南市政府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原告在性騷擾申訴調查過程中,因再度回溯被李寧性騷擾的情境,身心飽受煎熬難以回復,當時原告毫無勇氣再對人陳述遭李寧性騷擾細節,故遲遲未對李寧提出司法告訴。被告不接受臺南市政府對李寧的調查結果,自99年8月17日起以網路暱稱在雅虎奇摩部落格及臺南二中班級部落格等公開的網頁上公佈原告為性騷擾案被害人身分,張貼文字公開原告本名、職業、工作地點、配偶姓名、配偶工作地點,並於奇摩部落格「麥得」上張貼指摘原告有猥褻行為及歧視、侮辱原告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因被告嚴重損害原告之人格尊嚴,造成原告心生畏怖,害怕面對任教的臺南二中師生,原告乃向臺南市政府申訴遭被告以網路文字性騷擾,經過臺南市政府調查後認定被告對原告有施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義之性騷擾行為,性騷擾事件成立。性騷擾案當事人的身分必須受到保密,臺南市政府於99年1月5日函請被告進行李寧性騷擾申訴案調查時,已於說明四中強調:「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原告一再向奇摩客服部要求刪除公開原告是性騷擾案被害人身分之文字,但是被告於文字被刪除之後又重新張貼相似之文字,此惡劣行徑造成原告身陷恐懼之中,原告只好再寫e-mail向奇摩客服部要求移除被告之部落格。尤有甚者,被告惡意到臺南二中學校網站中的教職員工及學生部落格張貼文字,指摘原告「栽贓麥得李寧性騷擾」,導致原告遭臺南二中同事詢問性騷擾案細節,99年8月25日心理師對原告的評估是「身心煎熬難為外人道,至今仍未平復」。被告的部落格至今仍可見原告是性騷擾案被害人身分的文字,在網路搜尋上原告姓名「邱 文純 」時,仍可看到被告張貼的文字「請社會大眾評評理自稱去年三月被性騷擾的麥得學員 邱文純 」。綜上,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奇摩部落格「麥得」張貼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等內容,致使原告長期身陷恐懼之中,不知何時才能脫離?為此,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及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網路暱稱「 狸貓 」、「彼岸騎士」者於99年6月至11月間長期都在同一IPaddress的相同時段內上網,顯示兩者的網路活動時間高度一致,甚至使用相同的國外代理伺服器上網意圖逃避追查;只有奇摩會員帳戶申設人才能以自行設定之名稱於網路張貼文字及圖片,若非帳號申設人先輸入正確的帳號、密碼,只有網路設備(不論有線或無線上)及網路暱稱,並無法在奇摩部落格張貼文字及圖片。奇摩會員的申設人與IPaddress申設人的性質相同,均為特定的對象,因為兩帳號的申設及使用人以假個資申設帳號,無法憑以確認身分,故檢警單位以該奇摩帳號申設人使用的IPaddress申設人及嫌疑犯之手機定位資料來確認帳號申設人身份;是以,網路暱稱「狸貓」、「彼岸騎士」者是同一人,無庸置疑。99年7月2日19時至20時網路暱稱「aser1010」、「 麥於 」、「 麥克 阿瑟」者到臺南二中多個教職員及學生部落格張貼完全相同的文字,已顯示是同一人使用不同暱稱上網,而該時段內暱稱「狸貓」者也正在使用相同的IPaddress上網,故暱稱「aserl0l0」、「麥於」、「麥克阿瑟」者與暱稱「狸貓」者是同一人。99年9月l日網路暱稱「runlexus」者使用與暱稱「狸貓」者相同的國外代理伺服器上網,而且張貼的文字內容與暱稱「狸貓」者相似,顯示暱稱「runlexus」者與暱稱「狸貓」者亦是同一人。綜上所述,網路暱稱「狸貓」、「彼岸騎士」、「aser1010」、「麥於」、「麥克阿瑟」、「runlexus」者乃是同一人使用不同的帳號及暱稱上網張貼誹謗原告的文字。以上登入的IPaddress申設位址是被告所經營的麥得機構、被告兄弟的住處(臺南市○○街○○○號6F-2),及被告父親所經營的高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縣麻豆鎮○○里0000號lF),麥得機構既於98年10月間即已歇業並停止招生,且非屬公眾得任意進出通行之處所,被告兄弟的住處與被告父親的工廠亦不可能讓人隨意進出並使用電腦,故能同時使用上開場所的電腦上網張貼文字誹謗原告者,非被告莫屬。暱稱「狸貓」、「彼岸騎士」者上網登入奇摩部落格的時間,幾乎不分平日假日,遍及一天內的各個時段,甚至多次過了午夜凌晨還在麥得機構上網,被告於刑事程序中辯稱因99年8月間其祖父過世有多人陪伴守靈至深夜,然而暱稱「狸貓」、「彼岸騎士」者在99年7月時就經常在午夜前後上網,當時有何人以何種理由仍留在麥得機構上網?被告辯稱不知何人在麥得機構上網,顯不足採信。被告另稱「因為大家平常都有工作,會來幫我的學生家長、學生、朋友都是下班之後才來幫我」,則可以在平日的上班、上課及下班、下課時間內皆到麥得機構上網者除了被告之外已無他人了。
2、被告對多位麥得機構家長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告訴理由均為「對媒體發表不實官論」、「提供假功課表不實檢舉麥得違反補習教育法」、「不實檢舉麥得講師李寧性騷擾」。上揭帳號申設及使用人於奇摩部落格中一再以上述三項指控為由,張貼謾罵原告的文字,呈現的就是被告對原告不滿的強烈情緒,亦足以解釋被告誹謗原告之動機。
3、因到奇摩部落格張貼文章須先鍵入奇摩帳號名稱及密碼,故網路暱稱「狸貓」(奇摩帳號為「limouw」之申設及使用人)及暱稱「彼岸騎士」(奇摩帳號「cosnovamo」之申設及使用人)顯非「不特定多數人」,兩帳號申設及使用人登入奇摩部落格的IPaddress資料是呈現其上網地點,以確認帳號申設及使用人的真正身分。目前家用上網的方式雖分有線及無線兩種,不論使用何種方式上網都是使用相同的IPaddress,亦即麥得機是否裝設無線基地台、無線基地台是否設定密碼與確認被告的身分並無關聯。被告於刑事程序中辯稱:「我會待的地方就是家裡、臺南市○區○○路○○號、爸爸的工廠,我會去的地方就是這幾個,朋友會來找我的地方也就是這幾個。因為我的朋友不限於臺南,有在高雄,也有在中部,就是就近看哪裡」。而臺南市○區○○路○○號與被告父親工廠之間相距70公里路程,若真如被告所稱有朋友到上開各地點找被告,亦非屬同一人。又被告稱「家人不會上網貼文章」,綜上可知被告已自承其是唯一符合「limouw」及「cosnovamo」兩帳號申設及使用情形之人。被告於刑事程序中辯稱麥得機構裝設無線網路但不設密碼,且誇大無線網路的訊號強度,突顯其意圖以「使用麥得無線網路者為不特定多數人」為脫罪藉口;蓋麥得機構三位員工對於麥得有裝設無線網路一事卻證稱「不確定」、「不了解」、「沒有」,且司法警察拍攝的麥得網路設備照片中,並無該型號無線分享器。
4、99年7月間證人 張洋瑞 與被告通聯頻繁,且張洋瑞之證詞均與其他麥得機構員工之證詞迥異,卻與被告的說詞若合符節,張洋瑞極有可能意圖為被告脫罪而為不實陳述;又證人 郭育成 在解釋何以麥得的無線網路沒有設密碼時證稱:「這樣比較方便,不然所有學生上網都要跟他們要密碼,而當時懂網路的人也不多…」,然麥得機構於停業前,學員逾百人,以軍事化方式管理學員的麥得在停業前可以一一告知學員登入麥得官網的帳號、密碼,麥得機構在98年9月於麥得機構官網上貼出法律聲明稿之後,原本可自由瀏覽的麥得機構官網變成須輸入帳號、密碼、驗證碼方能瀏覽,前後對照之下,郭育成之證詞顯然牽強,被告辯稱「麥得架設無線網路且不設密碼,供人任意使用」之理由根本不合常理;另證人郭育成證稱:「因為李寧老師說只要有上課就要讓學生可以上網,故無線網路分享器不設密碼及帳號」,然而,麥得機構講師李寧於偵查中陳述:「我不會打電腦」,且麥得機構講師係以講述為主根本沒有要求學員在麥得上網,被告卻辯稱:裝設無限網路供學生上網,根本不合常理;被告於99年7月被告通聯紀錄有多筆與郭育成的通話記錄,郭育成亦證稱「會到麥得聊天,大家是朋友」,顯示兩人非一般公司與客戶關係。為麥得機構裝設無線網路的證人郭育成自稱「專業」、麥得助理 張哲睿 (即 張洋端 )甫自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畢業復考取同系碩士班,被告、郭育成、張洋端衡情當知資訊安全的重要性,何以竟在本案案發當時任麥得機構裝設的無線網路門戶洞開、完全不設防?難道是已預謀要以此說詞脫罪?
5、被告於奇摩部落格張貼性騷擾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的時間與奇摩帳號「limouw」登入時間完全符合。奇摩帳號「limouw」之申設及使用人在網路上張貼文字公開原告為性騷擾案申訴人身分,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受創。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都是使用被告申設於臺南市○區○○路○○號的IPaddress上網張貼的,而且99年8月21日張貼文字的時間是在深夜,且被告的手機基地台位址顯示被告當時就在該址;「hmouw」帳號的申設時問為99年6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10分,申設時的IPaddress為被告經營之麥得機構,該申設時間點屬上班、上課時間,被告於102年9月26日開庭自承「因為大家平常都有工作會來幫我學生家長、學生、朋友都是下班之後才來幫我」,故帳號申設人並不是到麥得機構協助被告之家長或學生;帳號申設及使用人在網路上張貼「被告與告訴人之訴訟中、或於麥得停業前之官網、或向公部門查詢所得之資訊」,然被告從未提到曾將這些資訊完整地提供給第三者,顯示帳號申設及使用人應是被告;又該帳號申設及使用人若非被告本人,則是被告「交付資訊予關心此事之第三者」;且依被告所自承之內容,及將學生家長、學生、朋友的涉案可能性排除後,被告涉案程度已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其係唯一符合「limouw」、「cosnovamo」兩帳號申設及使用情形之人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使用者暱稱「狸貓」之奇摩帳號limouw帳號,並非被告申請及使用,此事實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調查甚詳,本院101年南簡字第845號民事判決亦如此認定,足證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所示之網路貼文,並非被告所張貼。又使用者暱稱「ambassador319」,亦非被告使用之帳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主張暱稱「ambassador319」為被告使用之帳號,就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然原告並未證明暱稱「ambassador319」是被告申請使用之帳號,自難認該暱稱使用者所為之貼文係被告所張貼。如附表一所列之7篇貼文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性騷擾要件不符,其中編號3所示文字之網路張貼原文為「 王立愷 你親眼目睹自己的老婆邱文純在大庭廣眾之下被性騷擾沒有站起來給李寧一拳」,貼文者表彰之意思係指「王立愷目睹其配偶即原告遭李寧性騷擾應該給李寧一拳」,依社會通念及一般禮俗觀之,上述貼文並無有損原告人格尊嚴或冒犯情事,自難認該貼文屬性騷擾行為。原告主張遭被告性騷擾請求本件損害賠償,實無法律上之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以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麥得機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網頁畫面、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7月14日南市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45號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作業中心回覆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頁、第33頁、第39頁至第46頁、第53頁、第54頁、第85頁至第90頁、第163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訛,堪信為真實。
1、原告於98年1月間至7月間參加被告經營之麥得機構所開設之各種課程,共繳納約30萬元,麥得機構於98年10月間正式歇業。
2、原告於98年12月14日向臺南市政府申訴其遭訴外人即麥得機構講師李寧於課程中性騷擾,經臺南市政府以99年10月11日南市社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裁處李寧15萬元,李寧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0年4月26日台內密樺訴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
3、原告於100年4月8日向臺南市政府對被告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100年7月14日南市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性騷擾事件成立。
4、原告曾以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為由,對被告提出誹謗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續字第29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5、原告另以被告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為為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1年度南簡字第845號民事判決原告敗訴確定。
6、網路暱稱「 貍貓 」、「ambassador319」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IP位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如附表一所示之IP位址之用戶名稱均為被告,裝設地址均為臺南市○區○○路○○號即麥得機構之設立地址。
(二)爭執事項:
1、原告主張被告係網路暱稱「貍貓」、「ambassador319」之人,有無理由?
2、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是否與性有關,並使原告感受敵意或冒犯,致原告之人格尊嚴受有損害?
3、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固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然觀之上揭規定及說明,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故意或過失)、違法性、該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均需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之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時間、部落格,張貼各如該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等內容云云,被告雖不否認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時間、部落格,張貼各如該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等內容,然否認其係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之人,並以前詞置辯,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確係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之人乙節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1、暱稱「狸貓」等之用戶帳號基本資料,於被告涉犯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偵查時經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函復謂:因囿於網際網路之特性,會員基本資料係由使用者線上自行填載,故無法審核使用者填寫之個人資料,無法保證使用者登錄資料為完整、真實乙情,有該公司99年11月26日雅虎資訊(九九)字第03333號函文暨所附上開暱稱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461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7頁、第48頁至第59頁),據此,可知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等之網路會員資料係使用者線上自行填載而未經雅虎公司審核,該會員資料之真實性本屬可疑,則自無僅據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之人留於網路之個人資料以認定暱稱「狸貓」、「ambassador319」是否為被告之餘地;況觀諸上開函文所附暱稱「狸貓」等之基本資料,均未有詳細使用者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資訊,是益徵難以據上揭暱稱基本資料認定暱稱「狸貓」等之人為被告。
2、又查網路暱稱「貍貓」、「ambassador319」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IP位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如附表一所示之IP位址之用戶名稱均為被告,網路裝設地址均為臺南市○區○○路○○號即麥得機構之設立地址,雖已如前所述,然此處係由被告出面委請「譯瑪資訊有限公司」之郭育成,前往該址進行電腦移機、定位、設定,並加裝1G之IP分享器3個(包括將原址2個舊有分享器移機)、1G-24Port集線器,及於牆壁間加裝強波器,此工程約於98年5月22日完工,目的是為讓學員都可以收到無線上網,但可涵蓋無線上網之範圍多大無法回答,從安裝後一直到後來並沒有設定上網密碼,鐵皮是否會影響強波器接收不確定,沒有測過不知道,麥得機構停業後其並未去過,99年6至8月間麥得機構的網路連線情形其不清楚等情,業據證人郭育成於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卷〈下稱本院刑事卷〉一第121頁至第123頁),並有譯瑪資訊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請款對帳單等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刑事卷一第57頁、第58頁);另參以證人即麥得機構之學生張洋瑞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證陳:麥得機構在臺南市○區○○路○○號之處所有申裝無線網路供員工、家長、學生使用,不需要帳號密碼,只要筆記型電腦打開,接收到無線網路訊號就可以上網,可以借用麥得企業社的電腦上網,也可以自己帶筆記型電腦上網等語(見偵一卷第171頁);證人即麥得機構前員工 林宛嫻 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另證述:麥得機構於上址確有裝設網路開放予員工、學員、家長使用;其不確定有無裝設無線網路,但看過有人拿筆記型電腦到該處使用,學生也可以自己帶筆記型電腦來上網等語(見偵一卷第168頁);而證人郭育成雖為麥得機構之廠商、證人張洋瑞雖為麥得機構之學生、證人林宛嫻雖為被告之前員工,然偽證罪係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上揭證人實無為迴護被告,致使自己身陷偽證罪風險之必要,又原告雖以前詞質疑證人郭育成、張洋瑞之真實性,然觀其質疑理由多為猜測之詞,且其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與證人郭育成、張洋瑞間有勾串證詞之事實,尚難遽認證人郭育成、張洋瑞之證詞為不可採,是上揭證人郭育成、張洋瑞、林宛嫻之證詞,應屬可信;復酌以被告於上址申設之網路服務(HN號碼:00000000),其終止租用日期為100年11月29日,此有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服務中心102年5月3日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卷二第80頁),而本件刑事案件承辦員警於100年10月17日刑案承辦員警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號勘查之麥得機構勘查時,上揭網路設備,仍留在該址等情,有承辦員警 尤建中 之職務報告1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473號卷〈下稱偵二卷〉第7頁至第14頁),至原告雖主張:承辦警察尤建中職務報告中所附照片並未有網路分享器,且與郭育成之證詞不合云云,惟查證人郭育成、張洋瑞之證詞已證明麥得機構停業前安裝無線網路未設定密碼之情況,另考量司法警察尤建中於100年100月17日前往麥得機構勘查時,其所見並拍攝留影者是否為現場之所有網路設備,並非不可質疑,是自不能僅據此為逕認上揭職務報告有何不可採;再酌以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審理時供述:98年8月時麥得機構暫歇業,後來到10月時正式歇業,也停止招生,臺南市○區○○路○○號處所就空在那裡,其在那裡處理後續有關之法律訴訟、訴願等程序,但也會有之前麥得的學生家長、學生、朋友至該處幫忙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119頁反面至第121頁);據上可知,被告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麥得機構營業處所裝設之無線網路並未設定密碼,任何人於該處之人,均得利用上揭IP位址進行無線上網,且如附件一所示之貼文既均係上揭無線網路服務租用期間內,而原告既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無線網路當時曾設定密碼,或麥得機構於98年10月歇業後,並無被告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等節,則自難僅因如附件一所示網路貼文所利用之IP位址均係被告所申設,且網路裝設地址均為麥得機構之設立地址,即遽認如附件一所示文字等內容係由被告所張貼。
3、再者,比對上開雅虎公司提供之暱稱「狸貓」登入IP位址資料與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見偵一卷第112頁至第140頁)後可知:(1)暱稱「狸貓」之人於99年7月6日17時52分許由被告申設於臺南市○區○○路○○號之網路IP位址218.175.97.209登入網路,惟被告使用之上揭門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7時50分許使用之基地台為臺南縣麻豆鎮○○里00000號3樓頂;(2)暱稱「狸貓」之人分別於99年7月7日4時許、5時54分許、15時5分許由被告申設於臺南市○區○○路○○號之網路IP位址218.
175.97.209登入網路,惟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從該日0時59分至20時53分均在臺南縣新營市地區(現改制為臺南市新營區);(3)暱稱「狸貓」之人於99年7月8日11時8分許,由被告申設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網路IP位址218.175.97.209登入網路,惟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從該日10時20分許至15時20分許均在臺南縣麻豆鎮地區。是據上開比對結果,可知暱稱「狸貓」之人與使用上揭門號電話之人應係不同之人,則足徵暱稱「狸貓」之人應非為被告。另關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網路文章,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暱稱「ambassador319」之人之真實身份即為被告,原告主張此部分網路文章為被告所張貼,亦無可採。
4、原告雖臚列暱稱「狸貓」、「彼岸騎士」、「aserl010」、「麥於」、「麥克阿瑟」之人上網日期、時間及IP網路位址,而歸納整理於其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三)附表,並主張:上開暱稱使用者之真實身份均為同一人,雅虎奇摩部落格之人,須註冊為該網站之會員,其申設人為特定人,不可能為不特定人,符合該特定人資格者僅有被告,因暱稱「狸貓」、「彼岸騎士」之人上網登入時之IP位址在麥得機構、被告父親經營之高菱公司及被告兄弟之住處,麥得機構於98年10月以後已歇業,並停止招生,並非公眾得任意通行之場所,且上網貼文時間有於深夜之時,故上網貼文之人非被告莫屬云云。查原告僅以登入時間及IP網路位址推論上開暱稱之使用者必為同一人,而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業已失之率斷,尚難遽採;又具備雅虎奇摩網站會員資格之人始能使用該網站提供之部落格服務,而會員資格為特定人,不可能重複註冊乙情,此固為一般上網常識,然此僅足證明暱稱「狸貓」、「彼岸騎士」、「aserl010」、「麥於」、「麥克阿瑟」之使用者並非不特定人,仍不能排除特定多數人使用同一帳號上網之情形,蓋同一組網路帳號於熟識群體中相互流用之情形亦屬常見,自難遽以此推論上開各暱稱之使用者均僅有一人;則原告上述推論基礎既均不成立,其據此認為使用上開暱稱之人必為被告之主張,自無可採。
5、又原告另主張:被告對多位麥得機構家長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理由,與帳號申設、使用人於奇摩部落格中一再以該告訴理由為由,張貼謾罵文字,即為被告對原告不滿的強烈情緒,足以解釋被告誹謗原告之動機;又縱被告非為該帳號申設、使用人,該人亦應為被告交付資訊予關心此事之第三者云云,然原告對此均未能舉證以實期說,自均屬為原告之推測之詞,尚難據之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至原告於100年4月8日向臺南市政府對被告提出性騷擾申訴,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100年7月14日南市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性騷擾事件成立,然此雖係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依其職權所為之認定,惟其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自難僅據之逕為不利益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等內容係被告所張貼,即不能證明被告對其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贅論。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為原告敗訴判決,是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一:
┌──┬─────────┬───────┬────────────────┬───────┐│編號│張貼時間及│使用暱稱│張貼之誹謗文字│IP位址│││張貼部落格││││├──┼─────────┼───────┼────────────────┼───────┤│1│99年8月21日晚上10│狸貓│邱文純去年12月你看麥得沒有因你而│218.175.97.238│││時31分││倒下, 蔡旺詮 被麥得提出告訴││││台南二中2年6班的部││你又以受害家長身份參加記者會││││落格││讓蔡旺詮和 謝禎芳 代表發言性騷擾聞││││99年8月21日晚上9時││邱文純去年3月的課,三、四十個同││││51分││學一起上課││││奇摩部落格「麥得」││你的先生王立楷也在場││││文章區││你卻在今年8月又出席蔡旺詮和 王家 ││││││貞記者會││││││栽贓麥得李寧性騷擾││├──┼─────────┼───────┼────────────────┼───────┤│2│99年8月17日晚上7時│狸貓│上課那天,你和你的先生在下課後,│218.172.97.175│││07分││恩愛的自己躲在棉被中不願下課││││奇摩部落格「麥得」││現在反咬老師性騷擾,會不會太扯了││││文章區││這是身為老師應有的行為嗎││├──┼─────────┼───────┼────────────────┼───────┤│3│99年8月21日晚上11│ambassador319│王立楷你親眼目睹自己的老婆邱文純│218.175.97.238│││時43分││在大庭廣眾之下被性騷擾││││奇摩部落格「麥得」││││││回應文章││││├──┼─────────┼───────┼────────────────┼───────┤│4│99年8月21日晚上8時│狸貓│讓社會大眾評評理│218.175.97.238│││28分││自稱去年三月被性騷擾的麥得學員邱││││奇摩部落格「麥得」││文純││││文章區││(別太奇怪又以為是麥得說的,曾經││││││一起上課,就算你戴口罩我也認的出││││││來)││││││……││││││這樣像是被性騷擾嗎││││││我質疑邱文純的做法?││││││我泣訴「希望社會大眾認清 邱文純真 ││││││相」?││├──┼─────────┼───────┼────────────────┼───────┤│5│99年8月21日晚上10│狸貓│那麼邱老師王醫師下課雙雙躺在地上│218.175.97.238│││時01分││,那就不是妨礙風化││││奇摩部落格「麥得」││躲在棉被裡做一些令人害羞的事,讓││││回應文章││一旁人的不禁性幻想起來,算不算公││││││然猥褻?││├──┼─────────┼───────┼────────────────┼───────┤│6│99年8月21日晚上11│狸貓│奇美醫院王立楷的老婆台南二中邱文│218.175.97.238│││時25分││ 純麥得 異言堂版 林晏弘 (Sam)的老││││奇摩部落格「麥得」││ 婆方慧鈴 看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文││││回應文章││章實在找到一條符合你們被性騷擾││││││的情境││├──┼─────────┼───────┼────────────────┼───────┤│7│99年8月21日晚上9時│貍貓│被性騷擾的是你們三個嗎?│218.175.97.238│││26分││天啊~被性騷擾是要有條件的││││奇摩部落格「麥得」││把口罩拿下來讓大家看看,你們有沒││││回應文章││有符合條件嘛││└──┴─────────┴───────┴────────────────┴───────┘附表二:
┌──┬──────────┬────┬─────────────────────┬────────┐│編號│張貼時間及│使用暱稱│張貼之誹謗文字│IP位址│││張貼部落格││││├──┼──────────┼────┼─────────────────────┼────────┤│1│99年8月21日晚上10時│貍貓│邱文純你身為國立二中老師│218.175.97.238│││31分臺南二中2年6班之││不認真教學,卻一心要修補習班法││││部落格││不還說和你無關││││││你不造假,不說謊,不作偽證...盧雅玲的阿││││││公不會含恨而死││││││一條人命二仟萬太少││││││無冤無仇這樣逼你一個機構,逼一個家庭,逼一││││││個老人家││├──┼──────────┼────┼─────────────────────┼────────┤│2│99年8月21日晚上9時58│貍貓│邱文純你身為國立二中老師│218.175.97.238│││分奇摩部落格「麥得」││不認真教學,卻一心要修補習班法││││文章區││不還說和你無關││││││你不造假,不說謊,不作偽證...盧雅玲的阿││││││公不會含恨而死││││││一條人命二仟萬太少││││││無冤無仇這樣逼你一個機構,逼一個家庭,逼一││││││個老人家││├──┼──────────┼────┼─────────────────────┼────────┤│3│99年7月25日下午5時13│彼岸騎士│(一)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及暗示說謊的圖片│218.175.98.203│││分奇摩部落格「正義的││(二)文字內容:││││使者」文章區││這位女士跟補習班有何關聯?││││││為什麼要振臂疾呼?││││││這位正規的學校教師是否有暗槓所學、││││││沒有盡全力在學校教育上,留一手到補習班講││││││解,並要學生前往補習班補習││││││補課堂上故意不教的單元嗎?││├──┼──────────┼────┼─────────────────────┼────────┤│4│99年7月25日晚上7時26│彼岸騎士│(一)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及暗示說謊的圖片│218.175.98.203│││分奇摩部落格「麥得」││(二)文字內容:││││留言板││這位女士跟補習班有何關聯?││││││為什麼要振臂疾呼?││││││這位正規的學校教師是否有暗槓所學、││││││沒有盡全力在學校教育上,留一手到補習班講││││││解,並要學生前往補習班補習││││││補課堂上故意不教的單元嗎?││├──┼──────────┼────┼─────────────────────┼────────┤│5│99年7月17日晚上11時│貍貓│如果同為老師,應該也不敢教他的小孩吧!│218.175.98.247│││28分奇摩部落格「麥得││ 邱女 四周的人小心了!││││」留言板││假如你受到不當管教請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假如你遭受到心理威脅請打113婦幼保護專線...││├──┼──────────┼────┼─────────────────────┼────────┤│6│99年7月17日晚上10時│貍貓│說謊的人最終會被拆穿│218.175.98.247│││47分奇摩部落格「麥得││你們大家看,老天爺不是讓她自己拿下口罩和帽││││」留言板││子了嗎?││││││連名字都幫我打上去,省的大家還要人肉搜尋││├──┼──────────┼────┼─────────────────────┼────────┤│7│99年7月3日上午10時40│貍貓│身為臺南二中化學老師,本來就應該為自己的言│118.171.225.137│││分奇摩部落格「麥得」││行負責,什麼都推給麥得,推給無奈,推給...││││回應文章││算不算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8│99年6月30日中午12時│貍貓│邱文純身為學校老師,這麼做實在不應該,│118.171.228.36│││21分奇摩部落格「麥得││不知道學校管不管,如果校長知道了會怎麼樣,││││」留言板││領的是納稅義務人的錢,做的卻是自己私人利益││││││的事││├──┼──────────┼────┼─────────────────────┼────────┤│9│99年6月29日下午2時4│貍貓│在媒體上亂說,哪來的受害│218.175.96.96│││分奇摩部落格「麥得」││││││文章區││││├──┼──────────┼────┼─────────────────────┼────────┤│10│99年6月29日下午1時38│貍貓│假新聞也做得太假了,哭成那樣會不會太會演了│218.175.96.96│││分奇摩部落格「麥得」││││││文章區││││└──┴──────────┴────┴─────────────────────┴────────┘附表三:
┌──┬─────────┬──┬───────────────┬───────┐│編號│張貼時間及│使用│張貼之誹謗文字│IP位址│││張貼部落格│暱稱│││├──┼─────────┼──┼───────────────┼───────┤│1│99年8月22日晚上0時│狸貓│有老師的資格卻沒有老師的人格就│218.175.97.238│││19分││算掛滿証書也招不到生還好是在學││││奇摩部落格「麥得」││校教書不用在社會上競爭不然早就││││回應文章││喝西北風去了哪能當高級的知識份││││││子????││├──┼─────────┼──┼───────────────┼───────┤│2│99年8月21日晚上10│狸貓│邱文純你身為國立二中老師不認真│218.175.97.238│││時31分││教學,卻一心要修補習班法不還說││││台南二中2年6班的部││和你無關你不造假,不說謊,不做││││落格││偽証…盧雅玲的阿公不會含恨而死││││││一條人命二仟萬太少無冤無仇這樣││││││逼你一個機構,逼一個家庭,逼一││││││個老人家││├──┼─────────┼──┼───────────────┼───────┤│3│99年8月21日晚上9時│狸貓│(一)張貼含原告影像的圖片。│218.175.97.238│││58分││(二)文字內容:││││奇摩部落格「麥得」││邱文純你身為國立二中老師││││文章區││不認真教學,卻一心要修補││││││習班法不要說和你無關你不││││││造假,不說謊,不做偽証…││││││盧雅玲的阿公不會含恨而死││││││一條人命二仟萬太少無冤無││││││仇這樣逼一個機構,逼一個││││││家庭,逼一個老人家││├──┼─────────┼──┼───────────────┼───────┤│4│99年7月25日晚上7時│彼岸│(一)張貼含原告影像及暗示說謊│218.175.98.203│││26分│騎士│的圖片。││││奇摩部落格「麥得」││(二)文字內容:││││留言板││這位女士跟補習班有何關聯││││││?為什麼要振臂疾呼?││││││這位正規的學校教師是否有││││││暗槓所學、沒有盡全力在學││││││校教育上,留一手到補習班││││││講解,並要學生前往補習班││││││補習補課堂上故意不教的單││││││元嗎?││├──┼─────────┼──┼───────────────┼───────┤│5│99年7月17日晚上11│狸貓│如果同為老師,應該也不敢教他的│218.175.98.247│││時53分││小孩吧!邱女四週的人小心了!││││奇摩部落格「麥得」││假如你受到不當管教請打113婦幼││││留言板││保護專線…假如你遭受到心理威脅││││││請打113婦幼保護專線…││├──┼─────────┼──┼───────────────┼───────┤│6│99年7月17日晚上10│狸貓│說謊的人最終會被拆穿你們大家看│218.175.98.247│││時47分││,老天爺不是讓她自己拿下口罩和││││奇摩部落格「麥得」││帽子了嗎?││││留言板││連名字都幫我打上去,省得大家還││││││得人肉搜尋││├──┼─────────┼──┼───────────────┼───────┤│7│99年7月2日下午5時│彼岸│ 麥得雅玲 PK二中邱文 純雅玲 獲勝!│218.175.97.159│││14分│騎士│!YA!!││││奇摩部落格「麥得」││格局差太多,邱老師多學學││││回應文章││││├──┼─────────┼──┼───────────────┼───────┤│8│99年6月30日中午12│狸貓│邱文純身為學校老師,這麼做實在│118.171.228.36│││時21分││不應該,不知道學校管不管,如果││││奇摩部落格「麥得」││校長知道了會怎麼樣,領的是納稅││││留言板││義務人的錢,做的卻是自己私人利││││││益的事││├──┼─────────┼──┼───────────────┼───────┤│9│99年6月29日下午2│狸貓│(一)張貼含原告影像的圖片。│218.175.96.96│││時4分││(二)文字內容:││││奇摩部落格「麥得」││在媒體上亂說,哪來的受害││││文章區││││├──┼─────────┼──┼───────────────┼───────┤│10│99年6月29日下午1│狸貓│(一)張貼含原告影像的圖片。│218.175.96.96│││時38分││(二)文字內容:││││奇摩部落格「麥得」││假新聞也做的太假了,哭成││││文章區││那樣會不會太會演了││├──┼─────────┼──┼───────────────┼───────┤│11│99年7月2日晚上8時│麥克│有關南二中教員邱文純上新聞的事│不詳│││4分│阿瑟│件可至這個網站了解詳情││││台南二中教職員部落││tw.myblog.yahoo.RRdfFK2eGRpbdq││││格││GAsuQ-/(此網站即被告所成立的││││││奇摩部落格「麥得」)││├──┼─────────┼──┼───────────────┼───────┤│12│99年7月2日晚上8時│麥克│有關南二中教員邱文純上新聞的事│不詳│││0分│阿瑟│件可至這個網站了解詳情││││台南二中教職員部落││tw.myblog.yahoo.RRdfFK2eGRpbdq││││格││GAsuQ-/(此網站即被告所成立的││││││奇摩部落格「麥得」)││├──┼─────────┼──┼───────────────┼───────┤│13│99年7月2日晚上7時│麥於│有關南二中教員邱文純上新聞的事│不詳│││52分││件可至這個網站了解詳情││││台南二中教職員部落││tw.myblog.yahoo.││││格││RRdfFK2eGRpbdqGAsuQ-/(此網站││││││即被告所成立的奇摩部落格「麥得││││││」)││├──┼─────────┼──┼───────────────┼───────┤│14│99年7月2日晚上7時│aser│有關南二中教員邱文純上新聞的事│不詳│││44分│1001│件可至這個網站了解詳情││││台南二中教職員部落││tw.myblog.yahoo.││││格││RRdfFK2eGRpbdqGAsuQ-/(此網站││││││即被告所成立的奇摩部落格「麥得││││││」)││├──┼─────────┼──┼───────────────┼───────┤│15│99年7月2日晚上7時│aser│有關南二中教員邱文純上新聞的事│不詳│││7分│1001│件可至這個網站了解詳情││││台南二中學生社團網││tw.myblog.yahoo.││││站││RRdfFK2eGRpbdqGAsuQ-/(此網站││││││即被告所成立的奇摩部落格「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