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債權人 林俊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春水 、 陳春田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對陳春水(經查並未出現於合約書或預約單)、陳春田(所提合約書、預約單皆無林俊勝得請求權利之記載)請求賠償之具體法律依據。
二、釋明聲請狀所稱「定金損失賠償以居間慣例加倍賠償300萬元」中之「居間慣例」為何,並提出佐證資料。
三、釋明聲請狀所稱「介紹費每坪16,000元」之根據為何,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提出林俊勝對聲請狀所稱欲出售之土地,具有權利之證據(依台端提出合約書、預約單,無法認定林俊勝對該欲買賣之土地可主張權利)。
五、提出債務人陳春水、陳春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