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勝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9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莊勝峰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至第6行之「復基於施用第一級嗎啡之犯意」補充及更正為「明知未領有醫生所開立之處方籤,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證據另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協商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略以:「本案已符合自首規定,經考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硫酸嗎啡錠12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一)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經警至被告住處(地址詳卷)查訪時,主動向員警稱其有服用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之硫酸嗎啡錠,並主動交付上開毒品12錠等情共180毫克),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查獲莊勝峰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頁、第27頁、第29至37頁),足見被告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持有及施用毒品犯行前,主動供承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並願接受裁判,應認被告已符合自首要件。(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送驗後經抽驗1顆藥錠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又本案雖僅隨機抽驗鑑驗,然考以附表所示扣案物品12錠均取自同一藥廠封裝盒內,且外包裝已經藥廠印有「管制藥品廠硫酸嗎啡錠15毫克」等字樣,堪信附表所示之藥錠12錠均為同一藥廠製造,內容物均為相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綜上,本院審酌檢察官於求刑時已考量被告前開符合自首及本案沒收範圍之情形,且被告及檢察官已達成協商之合意,當事人雙方就被告之犯罪事實、罪責輕重及法定減輕事由均已全盤納入考量,復經本院確認被告已確實知悉其所認事實、罪名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之權利,又於協商程序中再度告知被告上開事項,足已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協商內容並經當事人合意且出於被告之真意為之,堪認本案協商內容尚無違法或不當,亦無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消極事由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即應尊重雙方當事人之協商合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規定,於協商合意範圍內,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5、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972號起訴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1白色圓形藥錠12顆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並抽取1顆藥錠鑑驗,驗得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上開單位111年11月2日慈大藥字第1111102052號函附之鑑定書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