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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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余更力 相對人 羅春美 關係人 狄臣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狄臣孝孝 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3月2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狄臣孝於民國99年4月7日簽立貸款契約書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4月7日起至119年4月7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詎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1,309,586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關係人狄臣孝於108年2月2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春美,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郵件回執、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表、利率查詢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經本院於112年3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3月23日送達予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關係人狄臣孝於民國108年6月19日遷出國外,業已國外公示送達,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新城鄉嘉平段0000-0000空白空白209.001分之1羅春美(1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嘉里二街93巷6號之1嘉平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78.11二層78.11三層47.23門廊4.20207.65陽台20.54平方公尺1分之1羅春美(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