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綺益印刷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銘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黃姵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三、若請求貨款,請釋明對黃姵茹個人請求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請求票款,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均係黃姵茹個人而非公司名義,請釋明對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據,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五、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劉沅樵 」或「 陳菁寶 」?)。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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