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武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錦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
102年5月1日起算?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