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08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之意旨(見本院卷第3頁),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迄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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