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楊士賢 訴訟代理人 楊献章 被告 章文彥
羅名凱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易字第20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