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紹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以109年6月8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因假釋而應付保護管束者,須以假釋未經撤銷而原定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為要件,此觀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若受刑人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因以視為執行完畢,當無再裁定保護管束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1月24日入監服刑,於109年3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業於109年4月2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88421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9年6月15日等情,有該前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受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於
109年6月15日全部執行完畢,已無任何餘刑尚待執行,自非屬假釋中之受刑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確定判決│所犯罪名│宣告刑│定應執行刑│├──┼───────┼───────┼──────┼────────┤│1│本院106年度桃│詐欺罪│有期徒刑6月│㈠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05號簡│││聲字第495號裁│││易判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2│本院107年度桃│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月。│││簡字第806號簡│罪││㈡臺灣桃園地方檢│││易判決│││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447號執││3│本院107年度審│㈠對於十四歲以│㈠有期徒刑3│行指揮書。│││侵訴字第6號判│上未滿十六歲│月││││決│之男子為性交│㈡拘役40日,│││││罪│共3罪│││││㈡詐欺罪,共3│㈢應執行有期│││││罪│徒刑3月,││││││拘役110日││├──┼───────┼───────┼──────┤││4│本院107年度審│成年人對未成年│有期徒刑6月││││訴字第100號判│人犯轉讓第二級│││││決│毒品罪│││├──┼───────┼───────┼──────┼────────┤│5│本院107年度桃│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㈠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043號簡│罪│,共2罪。應│聲字第978號裁│││易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定,定應執行有│││││5月。│期徒刑8月。│├──┼───────┼───────┼──────┤㈡臺灣桃園地方檢││6│本院108年度審│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察署109年度執│││簡字第1138號簡│罪││更字第1548號執│││易判決│││行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