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黃稚芋 被告 陳圳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