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1
  被   告 丙○○
              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45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1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9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5%計算
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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