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債權人鴻伸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汪鴻 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確切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為榐櫃有限公司,若已變更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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