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維選任辯護人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 律師被告 鍾定剛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彥維、鍾定剛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在辯護人的協助下具狀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