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4號原告 胡小蘭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羅詩蘋 律師被告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被告 謝銘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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