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 翁福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分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貸款遭訴外人 葉華雄 騙走,伊之不動產業已遭相對人拍賣,拍賣款不足清償債權部分,應拍賣葉華雄之不動產求償;伊因年邁又罹患重大疾病尚未痊癒,且長年無收入,無力負擔龐大之訴訟,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仍應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就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證據釋明之。且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裁定要旨參照)。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謂其年邁又罹患重大疾病尚未痊癒,且長年無收入云云,並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依上開資料清單,固無聲請人財產或所得之記載,惟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係依各稅捐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建檔,該等清單上無財產之記載,僅足證明聲請人無稅捐稽徵機關、監理機關列管徵收稅費之資產而已,尚無法得出聲請人已無其他可運用資金或缺乏經濟信用之結論;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除未包括分離課稅資料外,亦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房屋核定租賃所得及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等項目,故亦無從自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得知聲請人之所得全貌。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並無足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且聲請人亦未就其罹患重大疾病、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事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釋明,是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