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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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黃阿春

訴訟代理人 葉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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