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黃阿春
訴訟代理人 葉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