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辰酉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105年度簡字第1621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65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辰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