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李謀琛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鄭翊秀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原告是否已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勞退新制之退休金部分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