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正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