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魏宏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叁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