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迮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