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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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債權人 周金河 即 周斧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政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其利率、利息起算日各為
何?(如請求利息並應釋明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㈣請提出債務人李政權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之相關釋
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