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凰
簡谷淵共同選任辯護人高傳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66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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