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0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水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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