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杜楚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杜楚雲(男,民國14月11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杜楚雲(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之戶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經逕遷至高雄○○○○○○○○○,斯時已行蹤不明,且屆齡94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2年度民參字第20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偵查卷宗所附之相關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7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因失蹤人於109年9月24日失蹤,計至112年9月24日已滿3年,故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