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韓維珍 上列抗告人與 韓世仰 間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3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