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