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斌凱翁伯堅 之繼承人、 翁詩閔 即翁伯堅之繼承人、 翁靜雯 即翁伯堅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主張被繼承人翁伯堅向其借款迄未償還,應由債務人等於繼承翁伯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惟查債務人翁斌凱、翁詩閔、翁靜雯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127號准予備查在案,債務人等既已合法拋棄其對翁伯堅之繼承權,自無庸就翁伯堅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對債務人等之請求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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