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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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戊○○
一、上列原告自訴被告己○○、丁○○、甲○○、乙○○、丙○○等人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6年度自字第52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第530號)。該自訴案件雖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賠償書狀時,已聲明如為無罪判決或不受理等判決時,聲請將民事請求賠償部分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茲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該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三億一千萬元,自收狀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台幣(下同)3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9,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共同於聯合等四大報及TVBS等8大電視台就道歉啟事頭版2分之1刊登2日及於夜間19~21點在電視台朗讀道歉內容每分鐘50字2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乃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以回復原告名譽,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2,51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