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 賴昆宏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被告賴 林碧鶴
賴錫欽 陳立偉 陳立信 賴美玲 詹麗花 陳佑宣 游官蘭 許顯謀陳澄華林蔡彩媚張朝欽張朝吉賴接興 賴宗六 賴國賢 賴國仁 賴清福 賴清榮 賴金柱 賴金龍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被告 陳耀堂
楊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方案所示,即各共有人分得土地編號、面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依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賴林碧鶴 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如附表一所示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或逕稱00地號
土地)為兩造或部分當事人共有,其地目、面積、應有部分比例、使用分區各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㈡茲因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等情,且不能協議分割,又系爭土地原均自同筆母地號分割而來,故可合併分割。
㈢被告楊寶月表示不分配土地,且被告陳澄華已遷居他處,
再佐以附圖方案所示編號G、H部分土地上建物(單棟樓房)由被告陳耀堂居住使用,故將該區塊分給被告陳耀堂。㈣被告陳佑宣、游官蘭,及被告賴美玲、陳立信、陳立偉、
詹麗花俱表明分割後願保持共有,故分別將 渠等 分配至同一區塊。
㈤爰請求判決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附圖方案所示,並依鑑定結論互為補償。
三、被告辯稱:㈠被告賴接興、賴宗六、賴國賢、賴國仁、賴清福、賴清榮、賴金柱、賴金龍(下稱被告賴接興等人)部分:
⒈民法分割共有物之效力採移轉主義,茲因系爭土地共有人非
完全相同,且未獲系爭土地各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是原告主張合併分割乙事,即無依據。
⒉原告方案除不符合併分割要件外,尚有下列不當之處:
⑴被告賴金龍房舍後方浴廁於分割後將遭拆除而無法使用。
⑵被告賴國賢、賴國仁、賴清榮、賴清福等人所分得土地過於
狹長,且面寬僅約4公尺,分割後難以利用,未提高其經濟價值。
⑶被告賴接興、賴宗六、賴清榮、賴金龍、賴金柱等人仍居住
在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原告方案分配與占用位置未盡相符,致分割後將面臨拆屋還地及他遷之困境。
⒊331地號土地鑑價結論高於一般行情。
⒋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無法駁回時,則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
㈡被告賴錫欽、陳佑宣、楊寶月等人部分:
同意原告方案及補償條件,被告賴錫欽、陳佑宣並出具合併分割之同意書。
㈢被告陳耀堂部分:
同意分割,但反對找補,希望依其應有部分面積分割。
㈣被告賴林碧鶴、游官蘭、許顯謀、賴美玲、陳立偉、陳立信、詹麗花、張朝欽、張朝吉、林蔡彩媚等人: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已出具合併分割之同意書。
㈤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或部分當事人共有,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各情,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或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我國民法關於分割共有物之效力係仿德國立法例,採移轉主義而非宣示主義,即認因分割而成為單獨所有之效力並不溯及共有關係成立之始所致。各共有人因分割而成為單獨所有人,係由於彼此相互移轉,讓與部分權利所致,故民法第825條規定,各共有人應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分割而得之物,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據此理論,數筆土地之共有人如非完全相同,即無從於分割後取得非共有土地相互移轉之權利,亦無從對移轉部分互負擔保責任。惟按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合併分割規定,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以促進土地利用。此新增規定,未再完全墨守舊法移轉主義之窠臼,故為民法第825條共有人互相擔保責任之例外規定。換言之,新增訂民法第825條第5項所稱共有人相同,固指起訴時共有人相同;然進一步探究此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以促進土地利用,是共有人原即以成立一共有關係而共有數筆土地時,如數筆土地原係同一筆,後經分割而成數筆者,本諸物權法的解釋適用方法─「物盡其用」、「經濟上效用」( 王澤鑑 教授著民法物權第20頁、第21頁,及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221號、65年台上字第530號、75年台上字第947號、67年台上字第800號、57年台上字第1303號等判例要旨參照),及法律上同一理由,應解為亦包含在內,始符合立法者之本意,故仍得請求合併分割。經查:系爭土地均由同一母地號即重測前 田中 段田中小段321之1地號(重測後 中德段 331地號)分割而來,俱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建地目土地,此情各有土地登記謄本、舊式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書等件附卷足憑。又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等情形,兩造復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準此各情,再佐以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並無困難,即不得逕予變價分割(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判決合併分割及金錢補償等事,核與前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賴接興等人抗辯不得合併分割或逕予變價分割各節,俱乏憑據,洵非可採。
六、查系爭土地由共有人建屋使用,其上有共有人之平房及樓房等建物;其聯外道路位於北側東西向寬12公尺之復興路、西側南北向寬8公尺之中路街75巷各情,業據本院會同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派員履測現場屬實,分別製作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等附卷,並有原告所提現場彩色照片在卷可稽。經核原告所提方案,係維持分管現狀所規劃之合併分割方案,大部分共有人於分割後仍得依照昔日默契繼續使用,較具經濟價值之樓房等建物得繼續保留,並將親等較近者(如「祖母賴林碧鶴、父賴錫欽、子賴昆宏」、「賴接興、賴宗六兄弟」、「賴國賢、賴國仁兄弟」、「賴清福、賴清榮兄弟」,「賴金龍、賴金柱兄弟」,以上均為堂兄弟;「母游官蘭、子陳佑宣、女婿許顯謀」、「張朝吉、張朝欽兄弟」、「詹麗花、賴美玲妯娌」、「母賴美玲、子陳立偉、子陳立信」等),或應有部分面積、面寬不足者,分配至同一或相毗鄰區塊,日後可合併規劃建築使用,有助提高土地價值;再加以各共有○○○區○○○○○路,出入無礙,本院因認已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堪予採用。被告賴接興等人所為前揭抗辯,核與前開事證不符,尚難採認。另外,依原告方案分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地形方整程度不一,臨路條件不一,相較於分割前應有部分之價值,即有增減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囑託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嗣經該所估價師鑑定完畢,並檢送103年3月10日103環宇020442不動產估價報告書、103年5月23日103環宇051276不動產估價更正報告書,其上載明該所派員實地勘察,並依據市場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等,因此導出如附表三所示找補金額,當屬可採。至於被告賴接興等人辯稱331地號土地鑑定結論高於一般行情,未據提出具體事證以佐其說,故難採信。爰依法判決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1項前段所示,並諭知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如附表三即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
七、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98年7月23日新修正施行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項、98年7月6日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規定,可知新修正條文已明定抵押權之移存方式及法律效果,即無須當事人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上為任何主張。是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或分配價金或補償金額,只須符合新修正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或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者,即生法律規定之當然效果,無待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者,法院亦無須於判決主文諭知。查被告陳澄華曾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 劉毓仁 、 陳毓奇 等人,嗣經原告於本件起訴後,告知該等抵押權人參加訴訟而未參加,依上規定,系爭土地分割後,其抵押權應生移存於被告陳澄華所應分得分配價金或補償金額之法定當然效果,爰不另於判決主文內諭知,附此敘明。
八、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九、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發函(附寄原告方案繕本)通知被告如不同意原告方案者,請於收文10日內另提分割方案及繕本,如逾時提出者,得不送地政機關製作分割圖,該函(附寄原告方案繕本)已於102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被告陳耀堂;本院復於103年5月14日將原告準備書㈣狀繕本(載明原告方案更正意旨)送達被告,已於103年5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陳耀堂,其間未據提出任何異見,直至103年6月19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其始辯稱反對找補及希望依其應有部分面積分割云云,核屬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依上規定應予駁回,即無須審酌。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一│├──┬────────┬──┬─────┬────┬───────────────────┤│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地目│使用分區│面積(㎡)│共有人應有部分│├──┼────────┼──┼─────┼────┼───────────────────┤│1│彰化縣 田中鎮 │建│田中都市計│37.76│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中德段308地號││畫住宅區││、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陳耀堂6366/│││││││16000│├──┼────────┼──┼─────┼────┼───────────────────┤│2│同上段309之1地號│建│同上│4.12│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澄華6366/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3│同上段309之2地號│建│同上│0.17│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澄華6366/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4│同上段310地號│建│同上│28│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陳耀堂6366/│││││││160000│├──┼────────┼──┼─────┼────┼───────────────────┤│5│同上段313號│建│同上│43│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陳耀堂6366/│││││││160000│├──┼────────┼──┼─────┼────┼───────────────────┤│6│同上段314地號│建│同上│113│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陳耀堂6366/│││││││160000│├──┼────────┼──┼─────┼────┼───────────────────┤│7│同上段317地號│建│同上│52│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陳耀堂6366/│││││││160000│├──┼────────┼──┼─────┼────┼───────────────────┤│8│同上段320地號│建│同上│145│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楊寶月6366/│││││││160000│├──┼────────┼──┼─────┼────┼───────────────────┤│9│同上段323號│建│同上│70│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楊寶月6366/│││││││160000│├──┼────────┼──┼─────┼────┼───────────────────┤│10│同上段327地號│建│同上│299│賴林碧鶴4/160、賴接興2/16、賴宗六2/16│││││││、賴國賢1/16、賴國仁1/16、林蔡彩媚2609│││││││/160000、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楊寶月6366/│││││││160000│├──┼────────┼──┼─────┼────┼───────────────────┤│11│同上段331地號│建│同上│1,107│賴接興2/16、賴宗六2/16、陳澄華6366/160│││││││000、林蔡彩媚2609/160000、賴林碧鶴4/16│││││││0、賴國賢1/16、賴國仁1/16、陳佑宣919/1│││││││6000、張朝吉3164/160000、張朝欽3164/16│││││││0000、賴錫欽17507/160000、賴清福1/24、│││││││賴清榮1/24、賴昆宏1/24、陳立偉2000/480│││││││000、陳立信2000/480000、賴美玲2000/480│││││││000、賴金柱1/16、賴金龍1/16、許顯謀300│││││││/16000、詹麗花2000/160000、游官蘭700/1│││││││6000│└──┴────────┴──┴─────┴────┴───────────────────┘┌───────────────────────────────────────────────────────────────────────────────────────────────────────┐│附表二│├─────┬───────┬──────┬───────┬──────┬───────┬──────┬──────┬──────┬──────┬──────┬──────┬──────────┬──────┤│共有人姓名│308地號應有部│309之1地號應│309之2地號應有│310地號應有│313地號應有部│314地號應有│317地號應有│320地號應有│323地號應有│327地號應有│331地號應有│分得位置編號面積、分│訴訟費用負擔│││分、面積(㎡)│有部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部分、面積│得型態│之比例及型式│├─────┼───────┼──────┼───────┼──────┼───────┼──────┼──────┼──────┼──────┼──────┼──────┼──────────┼──────┤│賴昆宏│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編號Q(79)、│42/1000、單│││1.57│0.17│0.007│1.17│1.79│4.71│2.17│6.04│2.92│12.46│46.12│單獨取得│獨負擔│├─────┼───────┼──────┼───────┼──────┼───────┼──────┼──────┼──────┼──────┼──────┼──────┼──────────┼──────┤│賴林碧鶴│4/160│4/160│4/160│4/160│4/160│4/160│4/160│4/160│4/160│4/160│4/160│-----│25/1000、單│││0.94│0.1│0.004│0.7│1.07│2.83│1.3│3.63│1.75│7.48│27.68││獨負擔│├─────┼───────┼──────┼───────┼──────┼───────┼──────┼──────┼──────┼──────┼──────┼──────┼──────────┼──────┤│賴接興│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編號Y(221)、│125/1000、單│││4.72│0.51│0.021│3.5│5.38│14.13│6.5│18.12│8.76│37.38│138.38│單獨取得│獨負擔│├─────┼───────┼──────┼───────┼──────┼───────┼──────┼──────┼──────┼──────┼──────┼──────┼──────────┼──────┤│賴宗六│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2/16│編號X(221)、│125/1000、單│││4.72│0.51│0.021│3.5│5.38│14.13│6.5│18.12│8.76│37.38│138.38│單獨取得│獨負擔│├─────┼───────┼──────┼───────┼──────┼───────┼──────┼──────┼──────┼──────┼──────┼──────┼──────────┼──────┤│賴國賢│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編號T(87)、│62/1000、單│││2.36│0.26│0.011│1.75│2.69│7.06│3.25│9.06│4.37│18.68│69.19│單獨取得│獨負擔│├─────┼───────┼──────┼───────┼──────┼───────┼──────┼──────┼──────┼──────┼──────┼──────┼──────────┼──────┤│賴國仁│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編號U(87)、│62/1000、單│││2.36│0.26│0.011│1.75│2.69│7.06│3.25│9.06│4.37│18.68│69.19│單獨取得│獨負擔│├─────┼───────┼──────┼───────┼──────┼───────┼──────┼──────┼──────┼──────┼──────┼──────┼──────────┼──────┤│林蔡彩媚│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2609/160000│編號E(43)及編號F(5)│16/1000、單│││0.62│0.07│0.003│0.46│0.7│1.84│0.85│2.36│1.14│4.88│18.05│、單獨取得│獨負擔│├─────┼───────┼──────┼───────┼──────┼───────┼──────┼──────┼──────┼──────┼──────┼──────┼──────────┼──────┤│陳澄華│----│6366/160000│6366/160000│-----│-----│------│-----│-----│------│------│6366/160000│------│29/1000、單││││0.16│0.007││││││││44.04││獨負擔│├─────┼───────┼──────┼───────┼──────┼───────┼──────┼──────┼──────┼──────┼──────┼──────┼──────────┼──────┤│陳佑宣│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919/16000│編號K(135)、│57/1000、單│││2.17│0.24│0.01│1.61│2.47│6.49│2.98│8.33│4.02│17.17│63.58│共同取得應有部分│獨負擔││││││││││││││11/19││├─────┼───────┼──────┼───────┼──────┼───────┼──────┼──────┼──────┼──────┼──────┼──────┼──────────┼──────┤│張朝吉│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編號C(4.12)及編號D(│20/1000、單│││0.75│0.08│0.003│0.55│0.85│2.23│1.03│2.88│1.38│5.91│21.89│28)、單獨取得│獨負擔│├─────┼───────┼──────┼───────┼──────┼───────┼──────┼──────┼──────┼──────┼──────┼──────┼──────────┼──────┤│張朝欽│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3164/160000│編號A(37.76)及編號│20/1000、單│││0.75│0.08│0.003│0.55│0.85│2.23│1.03│2.88│1.38│5.91│21.89│B(0.17)、單獨取得│獨負擔│├─────┼───────┼──────┼───────┼──────┼───────┼──────┼──────┼──────┼──────┼──────┼──────┼──────────┼──────┤│賴錫欽│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17507/160000│編號N(290)、│109/1000、單│││4.13│0.45│0.019│3.06│4.71│12.37│5.69│15.87│7.66│32.72│121.13│單獨取得│獨負擔│├─────┼───────┼──────┼───────┼──────┼───────┼──────┼──────┼──────┼──────┼──────┼──────┼──────────┼──────┤│賴清福│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編號W(89)、│42/1000、單│││1.57│0.17│0.007│1.17│1.79│4.71│2.17│6.04│2.92│12.46│46.12│單獨取得│獨負擔│├─────┼───────┼──────┼───────┼──────┼───────┼──────┼──────┼──────┼──────┼──────┼──────┼──────────┼──────┤│賴清榮│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編號V(89)、│42/1000、單│││1.57│0.17│0.007│1.17│1.79│4.71│2.17│6.04│2.92│12.46│46.12│單獨取得│獨負擔│├─────┼───────┼──────┼───────┼──────┼───────┼──────┼──────┼──────┼──────┼──────┼──────┼──────────┼──────┤│陳立偉│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編號L(70)及編號M(9)│4/1000、單獨│││0.16│0.02│0.0007│0.12│0.18│0.47│0.22│0.6│0.29│1.25│4.61│、共同取得應有部分│負擔││││││││││││││1/6││├─────┼───────┼──────┼───────┼──────┼───────┼──────┼──────┼──────┼──────┼──────┼──────┼──────────┼──────┤│陳立信│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編號L(70)及編號M(9)│4/1000、單獨│││0.16│0.02│0.0007│0.12│0.18│0.47│0.22│0.6│0.29│1.25│4.61│、共同取得應有部分│負擔││││││││││││││1/6││├─────┼───────┼──────┼───────┼──────┼───────┼──────┼──────┼──────┼──────┼──────┼──────┼──────────┼──────┤│賴美玲│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2000/480000│編號L(70)及編號M(9)│4/1000、單獨│││0.16│0.02│0.0007│0.12│0.18│0.47│0.22│0.6│0.29│1.25│4.61│、共同取得應有部分│負擔││││││││││││││1/6││├─────┼───────┼──────┼───────┼──────┼───────┼──────┼──────┼──────┼──────┼──────┼──────┼──────────┼──────┤│賴金龍│1/16│1/16│1/16│1/16│1/16│1/16│1/16│21/16│1/16│1/16│1/16│編號R(117)、│62/1000、單│││2.36│0.26│0.011│1.75│2.69│7.06│3.25│9.06│4.37│18.68│69.19│單獨取得│獨負擔│├─────┼───────┼──────┼───────┼──────┼───────┼──────┼──────┼──────┼──────┼──────┼──────┼──────────┼──────┤│賴金柱│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1/16│編號S(117)、│62/1000、單│││2.36│0.26│0.011│1.75│2.69│7.06│3.25│9.06│4.37│18.68│69.19│單獨取得│獨負擔│├─────┼───────┼──────┼───────┼──────┼───────┼──────┼──────┼──────┼──────┼──────┼──────┼──────────┼──────┤│許顯謀│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300/16000│編號I(46)及編號J(10)│20/1000、單│││0.71│0.08│0.003│0.52│0.8│2.12│0.97│2.72│1.31│5.6│20.76│、單獨取得│獨負擔│├─────┼───────┼──────┼───────┼──────┼───────┼──────┼──────┼──────┼──────┼──────┼──────┼──────────┼──────┤│詹麗花│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2000/160000│編號L(70)及編號M(9)│13/1000、單│││0.47│0.05│0.002│0.35│0.53│1.41│0.65│1.82│0.88│3.74│13.84│、共同取得應有部分│獨負擔││││││││││││││1/2││├─────┼───────┼──────┼───────┼──────┼───────┼──────┼──────┼──────┼──────┼──────┼──────┼──────────┼──────┤│游官蘭│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700/16000│編號K(135)、│44/1000、單│││1.65│0.18│0.007│1.22│1.88│4.94│2.27│6.34│3.06│13.08│48.43│共同取得應有部分8/19│獨負擔│├─────┼───────┼──────┼───────┼──────┼───────┼──────┼──────┼──────┼──────┼──────┼──────┼──────────┼──────┤│陳耀堂│6366/160000│-----│-----│6366/160000│6366/160000│6366/160000│6366/160000│-----│-----│----│-----│編號G(108)及編號H(6)│4/1000、單獨│││1.5│││1.11│1.71│4.5│2.06│││││、單獨取得│負擔│├─────┼───────┼──────┼───────┼──────┼───────┼──────┼──────┼──────┼──────┼──────┼──────┼──────────┼──────┤│楊寶月│-----│-----│-----│-----│-----│-----│-----│6366/160000│6366/160000│6366/160000│-----│-----│7/1000、單獨││││││││││5.77│2.79│11.9│││負擔│├─────┼───────┼──────┼───────┼──────┼───────┼──────┼──────┼──────┼──────┼──────┼──────┼──────────┼──────┤│合計│1│1│1│1│1│1│1│1│1│1│1│-----│-----│││37.76│4.12│0.17│28│43│113│52│145│70│299│1,107│││└─────┴───────┴──────┴───────┴──────┴───────┴──────┴──────┴──────┴──────┴──────┴──────┴──────────┴──────┘┌─────────────────────────────────────────────────────────────────────────────────────┐│附表三(原告方案找補配賦表,單位:新台幣元)│├──────┬────┬─────┬────┬────┬────┬────┬─────┬────┬────┬────┬────┬────┬────┬─────┬─────┤│應補人及金額│賴昆宏│賴接興│賴宗六│林蔡彩媚│賴清福│賴清榮│賴金龍│賴金柱│許顯謀│詹麗花│陳立偉│陳立信│賴美玲│陳耀堂│合計│├──────┤647,143│1,617,857│970,714│64,715│841,286│841,286│1,164,857│906,600│64,714│64,714│64,714│64,714│64,714│2,459,143│9,836,571││受補人及金額││││││││││││││││├──────┼────┼─────┼────┼────┼────┼────┼─────┼────┼────┼────┼────┼────┼────┼─────┼─────┤│賴林碧鶴│106,438│266,095│159,657│10,644│138,869│138,869│191,588│149,013│10,644│10,644│10,644│10,644│10,644│404,464│1,617,587││1,617,857││││││││││││││││├──────┼────┼─────┼────┼────┼────┼────┼─────┼────┼────┼────┼────┼────┼────┼─────┼─────┤│賴國賢│34,060│85,150│51,090│3,406│44,278│44,278│61,308│47,684│3,406│3,406│3,406│3,406│3,406│129,429│517,714││517,714││││││││││││││││├──────┼────┼─────┼────┼────┼────┼────┼─────┼────┼────┼────┼────┼────┼────┼─────┼─────┤│賴國仁│34,060│85,150│51,090│3,406│44,278│44,278│61,308│47,684│3,406│3,406│3,406│3,406│3,406│129,429│517,714││517,714││││││││││││││││├──────┼────┼─────┼────┼────┼────┼────┼─────┼────┼────┼────┼────┼────┼────┼─────┼─────┤│張朝吉│33,318│95,794│57,477│3,832│49,813│49,813│68,972│53,645│3,832│3,832│3,832│3,832│3,832│145,607│582,429││582,429││││││││││││││││├──────┼────┼─────┼────┼────┼────┼────┼─────┼────┼────┼────┼────┼────┼────┼─────┼─────┤│張朝欽│34,060│85,150│51,090│3,406│44,278│44,278│61,308│47,684│3,406│3,406│3,406│3,406│3,406│129,429│517,714││517,714││││││││││││││││├──────┼────┼─────┼────┼────┼────┼────┼─────┼────┼────┼────┼────┼────┼────┼─────┼─────┤│賴錫欽│25,545│63,863│38,318│2,555│33,209│33,209│45,981│35,763│2,555│2,555│2,555│2,555│2,555│97,072│388,286││388,286││││││││││││││││├──────┼────┼─────┼────┼────┼────┼────┼─────┼────┼────┼────┼────┼────┼────┼─────┼─────┤│游官蘭│68,120│170,301│102,180│6,812│88,556│88,556│122,617│95,368│6,812│6,812│6,812│6,812│6,812│258,857│1,035,429││1,035,429││││││││││││││││├──────┼────┼─────┼────┼────┼────┼────┼─────┼────┼────┼────┼────┼────┼────┼─────┼─────┤│陳佑宣│153,271│383,177│229,906│15,327│199,252│199,252│275,887│214,579│15,327│15,327│15,327│15,327│15,327│582,429│2,329,714││2,329,714││││││││││││││││├──────┼────┼─────┼────┼────┼────┼────┼─────┼────┼────┼────┼────┼────┼────┼─────┼─────┤│陳澄華│123,468│308,670│185,202│12,347│160,508│160,508│222,242│172,855│12,347│12,347│12,347│12,347│12,347│469,179│1,876,714││1,876,714││││││││││││││││├──────┼────┼─────┼────┼────┼────┼────┼─────┼────┼────┼────┼────┼────┼────┼─────┼─────┤│楊寶月│29,803│74,507│44,704│2,980│38,743│38,743│53,645│41,724│2,980│2,980│2,980│2,980│2,980│113,250│453,000││453,000││││││││││││││││├──────┼────┼─────┼────┼────┼────┼────┼─────┼────┼────┼────┼────┼────┼────┼─────┼─────┤│合計│647,143│1,617,857│970,714│64,715│841,286│841,286│1,164,857│906,000│64,714│64,714│64,714│64,714│64,714│2,459,143│9,836,571││9,83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