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8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告 陳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0日20時2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時,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撞原
告所有、由訴外人 吳金祥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
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經送廠
估修後,須支出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6,800元(含工資費用:3,150元及零件費用:13,650元)。另系爭車輛為營業用大客車,於2日之修車期間受有以每日10,551元計算,共2日之營業損失計21,102元(計算式:10,551元×2(日)=21,102元),加計上開修復費用16,800元,共計損失37,902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9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損害報告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營運績效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及營運報告表等件為證,核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本件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資料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6,800元(含工資費用:3,150元及零件費用:13,65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104年11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10年3月20日為止,系爭車輛已實際使用逾4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1,362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3,150元,共計4,512元;另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營業用大客車,其修車期間為2日,據以請求2日之修車期間,以每日10,551元計算之營業損失計21,102元,經核尚與一般市場上之行情相當,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無不合,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6,344元(計算式:4,512元+21,102元=25,6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70元應
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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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3,650×0.438=5,979
第1年折舊後價值13,650-5,979=7,671
第2年折舊值7,671×0.438=3,3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7,671-3,360=4,311
第3年折舊值4,311×0.438=1,8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4,311-1,888=2,423
第4年折舊值2,423×0.438=1,061
第4年折舊後價值2,423-1,061=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