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執聲乙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如附表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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