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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