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8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陳姿伶 被告 簡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83號│├──┬───────┬────┬──────────────┬──────────────┤│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1年12月5日│36,409元│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5月2日起至│0.115%│││││108年6月3日止││108年6月3日止│││││││├─────────┼────┤││││││自108年6月4日起至│0.215%│││││││108年11月1日止│││││├─────────┼────┼─────────┼────┤││││自108年6月4日起至│2.15%│自108年11月2日起至│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2年5月10日│37,956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