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玄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玄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玄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15日20│106年11月12日20││││時許│時起迄同日23時2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53號│偵字第392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實││34號│96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16日│107年08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判││34號│9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2月12日│107年0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5號(10│執字第4729號││││7年執緝字第35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