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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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毀損及侵入住居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8年11月14日下午1時26分許,至乙○○前開住處敲打後方木門,欲進入乙○○住處討債;然乙○○拒絕開門,甲○○一時憤恨,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鐵撬破壞該木門,致乙○○之前開木門損壞。甲○○復另行起意,於同年11月21日下午1時30分許,趁乙○○之母 賴皇珠 打掃客廳開門時,未經賴皇珠及乙○○同意,擅自進入乙○○之前開住處討債,並坐在客廳椅子上。繼乙○○見狀,隨向甲○○表明其已侵入住宅,並要求甲○○離開,然甲○○受乙○○退去之要求,仍置之不理,猶留滯在乙○○住處客廳,並向乙○○稱「我吃你夠夠」等語。賴皇珠見甲○○與乙○○將發生衝突,即表示要報警處理,甲○○始離開乙○○住處客廳,但仍未離開乙○○住處。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甲○○始離開乙○○住處,因認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罪嫌(關於強制罪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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