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玉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4年12月1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4年12月2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