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5年確定(聲請書僅記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應予補充,詳下述),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9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埔刑簡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下稱為第1案),嗣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39號撤銷緩刑;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5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下稱為第2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為第3案),嗣第1、3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9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月,並與第2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2年11月4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45號函所附之台灣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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