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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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渃凡選任辯護人張淳軒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91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就被告謝渃凡行為時有無適當駕駛執照一事,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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