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王泳棋 被告 廖連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