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原告 黃輝月
黃金全 被告 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二號判例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依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所作成之分配表,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如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請,剔除被告受分配之金額並重新分配予各債權人後,則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柒拾壹元。二者差額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