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號、105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3號確定裁定,提起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