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劉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6月1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7年3月27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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