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建字第8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華 原告即反訴被告煒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月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上被告即反訴原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煒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0年8月30日提起反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