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徐有妹
陳氏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